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单位停发工资,由人社局发放工资。女职工符合规定的生育在产假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法定产休(158天,剖宫产加15天,双胞胎加15天)完一个月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办于每月10日至20日到衡阳市政务中心二楼C区59、60、61号窗口的医保中心生育保险科(报账大厅电话8867038,保险科8867042)按规定办理。
一、办理期限:
女职工休完产假(产假从小孩出生那天开始计算)6个月以后,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的12个月内止,逾期不受理。(所有资料休完规定的产假后并休完产假当月单位医保(医保办3456339)缴费已到账即可办理,交单位代办人统一办理。)
二、个人需提供下列材料(交医院计生办207室,电话8486621)图片为JPG格式。
1. 住院医药费收据发票及清单原件扫描件(异地分娩);
2. 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分开扫描(异地分娩);
3. 诊断证明或病例资料;出院小结扫描件(加盖医院公章),(异地分娩);
4. 本人工资卡(复印件扫描件),(异地分娩);
5. 出院记录扫描件(出院小结扫描件,加盖医院公章),(本地);
6. 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和扫描件),(本地);
7. 本人工资卡(扫描件),(本地);
8.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分开扫描,(本地)。
三、单位提供材料(由代办人准备)
1. 停发工资证明(需加盖单位人事处公章);
2. 生育津贴申领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计生办根据衡阳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清单归总并打印生育津贴报销情况表,校医院审核签字,之后一并报送人事处备案;由市人社局通过网上银行结算报销医疗费人员信息表并转到女职工所填的个人账户(备注:一个半月可到账;于2018年5月实行)。